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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相关单位及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秩序,全力保障春耕生产,引导全县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厉打击扰乱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农资市场经营环境,现对全县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

二、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在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对肥料产品虚假标注有效成分、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不得伪造产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不得有强制交易、强行搭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簿),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严禁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农资,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要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及自身价格行为,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各类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03-07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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