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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泾川县王村镇浩琴养殖场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泾川县王村镇浩琴养殖场:

泾川县王村镇浩琴养殖场是本局辖区企业,当事人2022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村委会情况说明、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以及向银行核实开户信息等方式,证实泾川县王村镇浩琴养殖场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在泾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泾市监罚告〔2023〕18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泾市监罚〔2023〕186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此公告

本局联系电话:0933-3512225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3-12-21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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