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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农村低保申请公告

一、申请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二、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及授权书、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卡号及相关佐证材料(有大中专学生的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有患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报销凭证、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需提供关键证明材料)。

三、保障类别和标准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补助标准:465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补助标准:442元/月、人

(三)农村三类对象:收入较低的生活困难家庭。

补助标准:89元/月、人

(四)单人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可单独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本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四、审核确认流程(附流程图)

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民政局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承办民政业务工作人员、包村领导或包村干部在村干部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以村为单位成立社会救助评审工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承办民政业务工作人员、纪检干事、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支书、村文书参加,召开评审工作组会议,形成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对象再次调查核实)→分管领导、承办民政业务工作人员根据《泾川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确认意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确定保障对象,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申请人所在村长期公示保障对象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

五、办理地点:

①各乡镇便民利民综合窗口

②泾川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便民服务大厅

③泾川县文旅大厦五楼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0933-5915611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3-12-14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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